11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
(B)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C)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D)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仍享有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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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 C(12), D(13), E(0) #3704194

詳解 (共 2 筆)

#7225712
這是一個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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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795

民法 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1.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契約說,立法者當年明示)

單獨行為: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為。

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5P004R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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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63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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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行為:即法律上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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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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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64條 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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