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
(B)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C)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D)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仍享有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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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 C(12), D(13), E(0) #3704194
統計: A(66), B(1), C(12), D(13), E(0) #3704194
詳解 (共 2 筆)
#7303795
民法 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1.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契約說,立法者當年明示)
單獨行為: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為。
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5P004R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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