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那些埸所使用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應附有防焰標示? ①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 ②地下建築物 ③視聽歌唱(KTV)場所 ④觀光旅館、飯店
(A)①②③④
(B)①②
(C)②③④
(D)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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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3), B(246), C(43), D(75), E(0) #2938428

詳解 (共 4 筆)

#5523228
  消防法 第 11 條第一項 地面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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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212
消防法11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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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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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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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場所用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部份
樓地板面積合計

備考

(一)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二)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全部。  

(三)

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四)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五)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六)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診所限有病房者。

(七)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八)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
 

(九)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兒童少年福利機構 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
 

(十)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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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1 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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