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那些埸所使用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應附有防焰標示?
①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 ②地下建築物 ③視聽歌唱(KTV)場所 ④觀光旅館、飯店
(A)①②③④
(B)①②
(C)②③④
(D)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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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3), B(246), C(43), D(75), E(0) #2938428
統計: A(1773), B(246), C(43), D(75), E(0) #2938428
詳解 (共 4 筆)
#6025212
消防法11條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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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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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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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場所用途 |
供該用途之專用部份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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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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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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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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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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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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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
診所限有病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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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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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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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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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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