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
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A)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B)以書面或口頭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C)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D)有從事恐怖活動或資助恐怖主義組織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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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 B(69), C(82), D(29), E(0) #2823020
統計: A(530), B(69), C(82), D(29), E(0) #2823020
詳解 (共 6 筆)
#553472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3項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第18條第3項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比較: 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4項
比較: 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4項
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兩岸條例無此規定)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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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079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三項之規定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
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A)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餘,且情況急迫應及時處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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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325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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