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國稅之稽徵屬財政部所屬國稅局之職務權限,學理上稱為何種管轄?
(A)事物管轄
(B)土地管轄
(C)層級管轄
(D)功能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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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0), B(57), C(595), D(982), E(0) #3274132
統計: A(3380), B(57), C(595), D(982), E(0) #3274132
詳解 (共 4 筆)
#6159999
1.層級管轄:同一類事務,分屬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最為明顯,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機關,層次分明有如法院審級管轄。例如公司法§5Ⅰ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事物管轄:指按事物之類別,劃分管轄權之歸屬,例如內政(外國人之歸化屬於內政部管轄)、外交、環保、財政(國稅之稽徵屬於財政部所屬國稅局管轄)。
3.土地管轄:指事物管轄所涵蓋的地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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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330
行政訴訟才有功能管轄! (又稱職務管轄)
除第一審之裁判程序外,各行政法院依其司法作用,所為之管轄權分配。
例如:上訴、抗告、保全程序、聲請收容程序、再審、重新審理等程序。
例如:上訴、抗告、保全程序、聲請收容程序、再審、重新審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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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管轄權分類只有
1.事物管轄:
指依照事務或行政任務(管轄標的)的性質為準,某機關得行使權限之管轄權。例如食品安全,係衛生署所管轄。
2.土地管轄:
指依照地域範圍劃分之管轄權。例如高雄市政府僅得取締高雄市之違規事件,對於發生在台東市之違規事件即無管轄權。
土地專屬管轄:
指專屬於該地之行政機關所管轄之事件,包含以下各項(行政程序法§12):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B.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C. 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D. 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3.團體管轄/機關管轄:
(1)團體管轄:
指該事務應由何行政主體負責。關於團體管轄,事實上是行政主體之間權限劃分的問題。
(2)機關管轄:
指在確定行政主體後,該事務應由其下哪個機關管轄。
4.層級管轄:
依組織層級決定某事務分配。
區分實益在於,當人民對於處分不服時,其訴願機關之判斷。
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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