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心社區擬於近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討論社區管理事宜,同時選任新的管理委員。社
區規約對於定期會議之召集程序及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定有特別規定。請問: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召集會議時,下列何項程序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A)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B)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
(C)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多於二日
(D)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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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20), C(3542), D(267), E(0) #2110237
統計: A(232), B(120), C(3542), D(267), E(0) #2110237
詳解 (共 10 筆)
#4734077
(A)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yes)
(B)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 (yes)
(C)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多於二日 (No, 有急迫才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D)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yes)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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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938
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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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258
(A)(B)(C)公寓 第30條1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D)公寓 第30條2項: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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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349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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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042
(C)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才可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公告規定
1.區分所有人會議,應於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
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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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76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2.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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