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 A 揚言自殘,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B)受刑人 B 等 5 人騷動叫囂擾亂秩序,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
(C)受刑人 C 持作業工具鐵鉗挾持主管,並為強暴、脅迫時
(D)受刑人 D 攀爬圍牆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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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9), B(157), C(39), D(83), E(0) #3143912

詳解 (共 2 筆)

#5928130

監獄行刑法:
A-第23條第1項第1款: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
C一、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
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B-三、受刑人聚眾騷動或為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
D四、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
五、監獄之裝備、設施遭受劫奪、破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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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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