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基地欲設計一建築物,下列規模何者不符合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之規定?
(A)磚造,二層樓,建築物高度 9 公尺,簷高 7 公尺
(B)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空心磚抗壓強度為 40 kgf/cm2 時,二層樓,簷高 7 公尺
(C)加強磚造,三層樓,建築物高度 12 公尺,簷高 10 公尺
(D)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空心磚抗壓強度為 80 kgf/cm2 時,四層樓,簷高 12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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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09), C(88), D(383), E(0) #3025415
統計: A(90), B(109), C(88), D(383), E(0) #3025415
詳解 (共 4 筆)
#6197113
建築物及磚造規範
1.3 建築物高度限制
1.3.1 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寬比不得
大於 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
得超過 4公尺。
1.3.2 磚造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
1.3.3 加強磚造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10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1.3.1 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寬比不得
大於 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
得超過 4公尺。
1.3.2 磚造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
1.3.3 加強磚造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10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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