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積欠乙 10 萬元,丙與甲締結免責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甲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乙受通知之後,逕向丙請求清償者,即為默示之承認,對乙生債務承擔之效力
(B)債權人乙同意丙承擔債務後,丙得以甲對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C)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D)由第三人對於債權所為之擔保,不因債務承擔而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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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6), B(416), C(89), D(461), E(0) #2018873
統計: A(1026), B(416), C(89), D(461), E(0) #2018873
詳解 (共 9 筆)
#4205580
以承擔債務為標的之法律行為(準物權行為)
其法律關係與效力如下:
1.承擔人(指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
契約成立時,債務即移轉於承擔人。(民法第300條)
2.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
契約成立後,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其生效。(民法第301條)
3.承擔人得以「債務人因法律關係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
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亦不得以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民法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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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846
(D) 第304條II: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如保證人、抵押人),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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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193
債務承擔與擔保不同,承擔債務隨即發生債相對性移轉,原債務人退出債務關係,原債權權利雖不隨同移轉而影響,但新承擔債權務人丙,不能再主張舊關係甲乙間的抵銷、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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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849
B錯在哪裡?
A是民法第幾條解的?查了一下債務讓與部分沒有寫道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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