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在有女陪侍小吃店臨檢中,在其後方套房內,查獲甲男(30 歲)與乙女(14 歲)衣冠不整,經
詢問二人皆坦承甲男以 5 千元對乙女買春,有性交易事實,則本案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A)應將乙女移送少年法庭
(B)甲男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C)對乙女之筆錄中,其真實姓名一律以代號稱之,並應通知社工陪同指認及訊問
(D)使兒童或少年進入涉及色情之場所,即屬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定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4), B(243), C(1078), D(108), E(0) #2780202
統計: A(144), B(243), C(1078), D(108), E(0) #2780202
詳解 (共 6 筆)
#5383953
(A)參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發現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是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果她(乙女)沒有另外犯其他罪,並不適用(a)社違法(b)少年事件處理法。根據題意來說,你應該先把乙女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而非直接移送少年法庭)。
(B)這條法律效果的前提是乙女已滿16歲以上但還沒滿18歲,方才適用(從性剝削防制條例當中,若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易或者是猥褻之行為,就要依照刑法227條之法律效果論處。
(D)性剝削的定義大家可以直接參考同條例第二條。
34
0
#5334218
|
法規名稱: |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10
1
#7327135
B查獲涉兒少性剝削條例,應先將兒少先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不是直接移送少年法院
C依據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16
1.與未滿16歲之人有對價之性交易或猥褻行為=依刑法
備註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對價之性交易或猥褻行為=3年以下、拘役或新臺幣10萬以下罰金
D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2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