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B)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C)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D)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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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7), C(8), D(1), E(0) #3505843
統計: A(99), B(7), C(8), D(1), E(0) #3505843
詳解 (共 1 筆)
#6632567
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 服「替代役」是履行兵役義務的一種方式,並非「免除」兵役義務。
-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法上之勤務,以代替服兵役之義務。」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也肯認基於宗教信仰等原因申請服替代役,是國家為履行兵役義務所開闢的另一種途徑。
- 因此,甲男是「以服替代役的方式來完成其兵役義務」,而不是被免除此義務。所謂「免役」是指因體位等因素,根本不需要服任何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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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釋字第490號解釋認為,《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而《兵役法》將此義務限定於男子,是立法者考量到男女天生的生理差異以及因此衍生的社會功能角色不同,所做的差別規定。
- 大法官認為此差別待遇尚未牴觸《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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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 這是徵兵制的根本目的。
- 《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其立法目的即在於建立國防武力,保衛國家主權與人民安全。
- 在所有實施徵兵制的國家,此一義務皆是基於防衛國家的核心價值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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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 此為「免役」的法定事由之一。
- 根據《兵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檢查後,因病或身體畸形不堪服役者」,應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 這明確規定了因健康因素(痼疾)無法勝任兵役者,法律上應使其免除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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