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福利輸送體系應採營利或非營利組織為主體,Neil Gilbert 提出四個主要的參考面向,下列何
者錯誤?
(A)個案能力(client competence)
(B)立法環境的力量(potency of the regulatory environment)
(C)服務標準化(standardisation of services)
(D)組織責信(accountability of the organ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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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440), C(201), D(566), E(0) #3285260
統計: A(537), B(440), C(201), D(566), E(0) #3285260
詳解 (共 4 筆)
#6236653
Neil Gilbert 歸納四項條件作為選擇營利或非營利組織之參考標準
1. 服務標準化:服務需要統一程序與標準化的產品,例如公共衛生的疫苗接踵工作,這給予他們增進經濟模式規劃的技能和營利組織的業務主動權。同時,服務的一致化特點讓服務購買者容易監督服務輸送是否濫用,如用客製化的服務時則必須使用特定的監督技術。
2. 個案能力:許多服務對象是極弱勢者,他們並沒有能力監督福利服務的品質和可信度。這時公信力與慈善倫理對非營利機構行為的影響程度就叫營利機構來的大。從此角度來看,非營利組織較適合提供福利服務輸送。
3. 服務強制性:伴隨強制力服務,如兒童保護服務與假釋者社會工作服務,都會嚴重威脅個人自由。在這些服務中,服務供應者的公信力是首要考量,因為會危及個案的自由,缺乏公信力的營利組織不見得可以提供最適切的保護服務模式。
4. 立法環境的力量:若擁有足夠的公共立法來確保各項標準與個案保護得以維持,那麼不管是營利或非營利組織應該都可以被選擇從事服務輸送的工作。但是,必須注意社會服務立法活動的範圍與力量都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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