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2 分之 1 之提議,全體委 員 3 分之 2 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B)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列席立法院會議 備詢
(C)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1 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4 分之 3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4 分之 3 之決議, 可提出領土變更案
(D)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立法委員得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 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
統計: A(168), B(561), C(115), D(225), E(0) #3664049
詳解 (共 8 筆)
- 提議與決議門檻正確。
- 隨著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由同樣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此後,憲法法庭以111年憲判字第1號為始,作成「憲法法庭判決」取代大法官解釋,繼續職司憲法守護者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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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7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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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61 號 民國 87年7月24日 解釋文 .... 二、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提出領土變更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後尚須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 提議門檻應為四分之一,而非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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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29 號 民國 104年5月1日 解釋文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D)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B)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