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行政院院長之產生、任期等有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憲法本文中並無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之任期
(B)憲法本文規定行政院院長必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可任命
(C)憲法增修條文為補充憲法本文之闕漏,增訂行政院院長之任期為 4 年
(D)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辭職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之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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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1845), C(2806), D(157), E(0) #3117314
統計: A(260), B(1845), C(2806), D(157), E(0) #3117314
詳解 (共 10 筆)
#5856180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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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348
(B)憲法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C)憲法增修條文還是沒有規定行政院院長的任期
(D)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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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624
(B) 憲法本文規定行政院院長必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可任命
憲法增修條文§3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C) 憲法增修條文為補充憲法本文之闕漏,增訂行政院院長之任期為 4 年
並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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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081
(C) 憲法增修條文並沒有規定行政院院長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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