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管制藥品之管制,下列何者錯誤?
(A) 各級管制藥品均不得借貸、轉讓
(B) 申請歇業者,可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C) 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D) 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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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26), C(3), D(0), E(0) #44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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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1條第一級、第二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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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開業執照、許可執照、許可證等設立許可文件
或管制藥品登記證受撤銷、廢止或停業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原負責人保管。
三、受
撤銷廢止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應自第一款所定申報之日
六十日內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再分別報請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查核,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
,報請食品藥物署查核。
四、受
停業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依前款規定辦理自行保管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申請歇業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
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
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
轉報食品藥物署。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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