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11 X 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擬召開股東常會,該公司股東甲打算於此次召開的股東會提出相關議案。依公
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X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20 日
(B)甲必須至少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始具備提案股東資格。如其持股未達
前述標準,亦得與其他股東持股合計超過百分之三時,共同提出議案
(C)甲所提議案包括標點符號在內以 300 字為限,超過 300 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
(D)如甲之提案未被列入股東會議案,X 公司因已於股東常會前,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故 X 公司董事
會毋需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