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所規定之「警察職權」,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屬干預行政之性質
(B)該法規定之警察職權類型包括意思表示之決定及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C)僅限狹義之警察得行使之
(D)屬於行政作用法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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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1), B(2222), C(750), D(653), E(0) #3073413
統計: A(591), B(2222), C(750), D(653), E(0) #3073413
詳解 (共 4 筆)
#5748835
(B) 該法規定之警察職權類型包括意思表示之決定及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警職法2:本法所稱警察職權,系指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所採取之查證身分、鑑識身分....,等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意思表示之決定-通常指1.警察命令(警察法10發布警察命令;行政命令:對不特定人民的抽象規定,可理解成「警察行政命令」,ex:法規命令(龜龜系辦剛標準)2.警察處分(行程法92-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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