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聲請重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始得聲請
(B)得由公司聲請,並經董事會以董事 2/3 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C)得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10%以上股份之股東聲請
(D)得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 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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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446), C(2121), D(325), E(0) #3187409

詳解 (共 4 筆)

#5994311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可由公司或者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申請重整:

1.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2.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工會、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員工。

公司前項申請,因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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