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無責任能力人違反該法之責任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屬無責任能力人之一
(B)未滿 7 歲人,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管教
(C)未滿 7 歲人,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D)無責任能力人違反本法之行為,不罰
(A)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屬無責任能力人之一
(B)未滿 7 歲人,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管教
(C)未滿 7 歲人,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D)無責任能力人違反本法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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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0), B(34), C(144), D(129), E(0) #3234397
統計: A(2860), B(34), C(144), D(129), E(0) #3234397
詳解 (共 3 筆)
#6114517
(A)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屬無責任能力人之一
社維法第9條第1項: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B)未滿 14 歲人,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管教
第9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之人(14-18歲),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C)未滿 14 歲人,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第8條第2項: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D)無責任能力人違反本法之行為,不罰
第8條第1項: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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