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即應制定消防防護計畫?
(A)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B)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C)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遊藝場
(D)總樓地板面積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二十人以上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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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7), C(2), D(3), E(0) #2636723

詳解 (共 1 筆)

#7324531
消防法
第 13 條第 1 項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 
1、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MTV 等)、
視聽歌唱場所 (KTV 等)、酒家、酒吧、PUB 及酒店 (廊)。
2、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3、觀光旅館及旅館。
4、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
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
福利機構 (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
護理機構 (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及精神復健機構。
5、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 (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6、觀光工廠。
7、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m2 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
8、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m2 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9、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m2 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10、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m2 以上,其收容人數 (含員工) 在 100 人以上
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11、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m2 以上,其員工在 30 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
危險工作場所 、倉庫或機關 (構)。
12、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m2 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13、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m2 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運動訓練班除外)。
14、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 (含員工) 之寄宿舍及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15、收容人數在 30 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 (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 2 歲兒童
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16、收容人數在 30 人以上 (含員工) 之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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