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
(A)甲犯賄賂既遂罪
(B)甲犯賄賂未遂罪
(C)甲犯預備賄賂罪
(D)甲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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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3), B(889), C(86), D(694), E(0) #136168

詳解 (共 10 筆)

#108800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 是很特別的犯罪

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

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

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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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92
要求、期約、 收受 皆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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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783

賄賂之行為態樣有三:即要求、期約或收受。行為 人只要有其中之一種行為,即足以構成賄賂罪,不以實 際上已得到賄賂或不正利益為準。

要求:指行為人向對方表示要求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言。公務員只要有此意思表示,即為已足,不 問係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對方是否承諾或瞭 解,均可成立賄賂罪。

綜上所述公務員甲向乙索要紅包,即便被乙所拒絕亦符合賄絡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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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24

刑法121條文規定,沒有罰未遂及預備。只要開口要求.期約就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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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87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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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306
一開口要紅包 就有事情了 *要求期約*或...
(共 1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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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755

121(不違背職務)

例如:某公司申請執照要7天後才下來(合法),公務員收賄而提早發出,則公務員違反此條。(本條不罰行賄者)=>申請合法,因受賄早發出,尚不違背職務


122(違背職務)

例如:某公司申請執照,但審查結果卻是無法取得執照(不合法),公務員收賄而發出,則公務員及行賄者違反此條。=>申請自身不合法,因受賄早發出,違背職務


122條第3項若公務員有受賄而違背職務才違法,若公務員拒絕自然不生違背職務事項,行賄者亦無罪。實務上,公務員最好將此情形報告主管及政風,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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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772
現在優先適用特別法~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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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565
蘇鈺婷我國目前沒有罰賄賂未遂喔!不過德國是有罰賄賂未遂的~~可以參考以下論文P124

:賄賂未遂P124

補充:「要求」與「期約」階段,因為不涉及「對價」的相對給付關係,故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舉動犯」,而「收受賄賂」行為階段,因為已涉及不法對價之交付則屬於「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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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80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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