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
(A)甲犯賄賂既遂罪
(B)甲犯賄賂未遂罪
(C)甲犯預備賄賂罪
(D)甲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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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3), B(889), C(86), D(694), E(0) #136168
統計: A(2183), B(889), C(86), D(694), E(0) #136168
詳解 (共 10 筆)
#108800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 是很特別的犯罪
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
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
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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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92
要求、期約、 收受 皆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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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783
賄賂之行為態樣有三:即要求、期約或收受。行為 人只要有其中之一種行為,即足以構成賄賂罪,不以實 際上已得到賄賂或不正利益為準。
要求:指行為人向對方表示要求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言。公務員只要有此意思表示,即為已足,不 問係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對方是否承諾或瞭 解,均可成立賄賂罪。
綜上所述公務員甲向乙索要紅包,即便被乙所拒絕亦符合賄絡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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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24
刑法121條文規定,沒有罰未遂及預備。只要開口要求.期約就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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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87
| 第 121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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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755
121(不違背職務)
例如:某公司申請執照要7天後才下來(合法),公務員收賄而提早發出,則公務員違反此條。(本條不罰行賄者)=>申請合法,因受賄早發出,尚不違背職務
122(違背職務)
例如:某公司申請執照,但審查結果卻是無法取得執照(不合法),公務員收賄而發出,則公務員及行賄者違反此條。=>申請自身不合法,因受賄早發出,違背職務
122條第3項若公務員有受賄而違背職務才違法,若公務員拒絕自然不生違背職務事項,行賄者亦無罪。實務上,公務員最好將此情形報告主管及政風,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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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772
現在優先適用特別法~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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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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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80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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