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法對公司權利能力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之資金,除有「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兩種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B)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 15 條資金貸放款項限制之規定時,應由該負責人自負返還責任,與借用人無涉
(C)僅限於「公司章程明文規定公司得為保證」此一情形外,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D)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為保證人限制之規定時,應由公司與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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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0), C(34), D(43), E(0) #3710105
統計: A(171), B(10), C(34), D(43), E(0) #3710105
詳解 (共 1 筆)
#7274536
公司法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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