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刑法第 235 條規定禁止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受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
(B)國家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C)刑法第 235 條規定對於性言論之表現為過度之限制
(D)刑法第 235 條規定中之「猥褻」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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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 B(7245), C(486), D(2000), E(0) #883740

詳解 (共 6 筆)

#1139665
 釋字617部分解釋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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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224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按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之見解,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關於言論自由之保護? 
(A)違反,憲法關於言論自由屬絕對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B)違反,猥褻物品雖然應禁止散布,但以民事制裁即可,不得以刑法加以規範 
(C)不違反,猥褻物品破壞社會性價值之秩序,具有可非難性,以刑罰宣示憲法維護平等和諧之性價值秩序,手段合理 
(D)不違反,猥褻物品與政治、學術無關,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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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576
A B 為 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 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 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C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 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 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 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 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 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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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72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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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862
考選部更正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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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768
(D)選項的錯誤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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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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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詳解(6)筆記(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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