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執行機關遇有下列何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A)無執行能力者
(B)無執行經費者
(C)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D)無適當之時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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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29), C(1849), D(19), E(0) #313285

詳解 (共 4 筆)

#603214
行正執行法第6條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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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69

記憶:

錢跟時間都不是問題。-- 刪除(B)(D)

超出能力就不是執行機關該做的。-- 刪除(A)

所以只剩“沒有適當執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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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399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執行機關遇...
(共 1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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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513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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