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雄與靜香結婚後,以書面契約約定雙方間的財產關係為分別財產制,並至法院完成登記手續,但不到半年,由於發現大雄外遇,靜香只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符合上述情境?
(A)兩人至法院登記者,稱之為法定財產制
(B)大雄若過世,靜香仍可為其法定繼承人
(C)靜香若生活困難,可向大雄請求贍養費
(D)靜香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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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251), C(4002), D(624), E(0) #1340851
統計: A(480), B(251), C(4002), D(624), E(0) #1340851
詳解 (共 10 筆)
#378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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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VS約定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
約定財產制: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即處分,即無主張上述請求權之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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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061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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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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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香係因大雄外遇方情請求裁判離婚,對此情形並無過失,得依法請求贍養費,以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得喪失。 |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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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679
可以~那叫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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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857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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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838
大雄的外遇對象 細思恐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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