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多少日為限?
(A) 3 日
(B) 4 日
(C) 5 日
(D)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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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8), C(924), D(17), E(0) #3142681
統計: A(144), B(38), C(924), D(17), E(0) #3142681
詳解 (共 4 筆)
#5911571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 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 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 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 件人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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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79
188條
第一項
國內郵件
存局候領
期間,
以候領之
次日起算
15日為限,
但
收件人得以
書面
申請
延長至
一個月。
逾期
未領者,
依無法投遞
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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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寄件人
於前項
期限內
申請
提前退回
或於
封面上
註明
留存幾日
無人領取
即退回
字樣者,
郵局應依
其申請
或
註記辦理。
第三項
存局候領之
國內
快捷郵件,
自
候領之
次日起算,
以
五日為限,
逾期未領者
依第一項
後段之
規定辦理。
但
收件人得以
書面
申請延長
至一個月。
第四項
前三項
情形之
郵件,
依規定
應補收
逾期保管費、
退回費者,
於
退回時
向
寄件人
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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