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負有審議及監督各縣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事項之責。若某縣市的審議會
置委員15人,依規定其中屬於「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之委員
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幾人?
(A)3人
(B)4人
(C)5人
(D)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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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7), B(159), C(2868), D(2946), E(0) #1616802
統計: A(1317), B(159), C(2868), D(2946), E(0) #1616802
詳解 (共 10 筆)
#2665569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
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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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36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律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人數與委員代表都有改變
第 五 條
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所以應該是【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2/5。
資料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81#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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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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