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常備役體位之役男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役相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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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 C(0), D(0), E(0) #1641235
統計: A(10), B(3), C(0), D(0), E(0) #1641235
詳解 (共 1 筆)
#5919987
役期: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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