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擔任專案小組之召集人,何者不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 (A)設於警政署者,由署長為召集人 (B)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為召集人 (C)設於縣(市)警察局者,責由刑警大隊大隊長為召集人 (D)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