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其分級處罰下列何者錯誤:
(A)基本處罰為新臺幣1萬元
(B)超載1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公噸加罰新臺幣1,000元
(C)超載逾30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公噸加罰新臺幣3,000元。
(A)基本處罰為新臺幣1萬元
(B)超載1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公噸加罰新臺幣1,000元
(C)超載逾30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公噸加罰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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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5), C(356), D(10), E(0) #674781
統計: A(67), B(35), C(356), D(10), E(0) #674781
詳解 (共 2 筆)
#1434551
第二十九條之二(違規超載之處罰)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
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
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
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
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
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
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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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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