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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真题及答案#11206 | 科目: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真题及答案#11206

年份:94年

科目: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

1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现甲、乙已退伙。两人退伙后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约定新的分配比例。依照法律规定,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丙、丁之间的分配方式是( )。
(A)利润的30%按2:1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B)按2:1的比例分配
(C)平均分配
(D)按丙、丁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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