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竹科某公司為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設立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此中心之設置有其一定之規範與要求。請問下列有關該公司所設立之職場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說明何者不正確?
(A)最多可以收80名幼兒
(B)可以委託該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
(C)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
(D)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幼兒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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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100), C(10), D(132), E(0) #3113870

詳解 (共 6 筆)

#5838235
依據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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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085
竹科某公司為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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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500
職場互助式招生對象: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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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360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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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830
第 3 條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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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56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三 條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第 四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二、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或自然人辦理。
前項第二款得委託之法人,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七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設置之空間如下:
一、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其面積扣除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後,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且幼兒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
二、配膳室或廚房:得單獨設置或與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共用。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以設置於室內活動室為原則;未設置於室內活動室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空間之面積,不得計入第一款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總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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