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時效』之規定,下列何項之敘述是違反海商法之規定? (A)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 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行使而消滅 (B)海難救助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 ,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算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D)貨物之毀損或滅失,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 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