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有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A)建造執照
(B)變更使用執照
(C)雜項執照
(D)拆除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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