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A)得轉包、不得分包
(B)不得轉包、得分包
(C)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D)得轉包、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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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57), C(33), D(6), E(0) #1869152

詳解 (共 2 筆)

#4319708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
二項規定。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
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
,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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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65條第1項 得標廠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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