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採購人員非主動求取,且為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並屬偶發情形者,對於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饋贈或招待,以新台幣多少元為上限?
(A) 100 元
(B) 500 元
(C) 1,000 元
(D)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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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01), C(24), D(2), E(0) #1015158
統計: A(7), B(301), C(24), D(2), E(0) #1015158
詳解 (共 2 筆)
#4266530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8條 |
|
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 |
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
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
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
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
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
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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