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何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A)成交後一週內作成
(B)成交後之當月內作成
(C)成交後即作成
(D)成交後之第三個營業日內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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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 C(281), D(12), E(0) #1610699

詳解 (共 2 筆)

#2774160
期貨商管理規則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委託書。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客戶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非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姓名及帳號。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四、期貨交易人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存款與有價證券之提存情形、月底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五、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六、交易手續、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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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9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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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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