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期貨業者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違反期貨交易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 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多久者,不得充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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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 C(0), D(0), E(0) #1793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