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機關辦理未達100萬元之採購,下列何者無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採購評
選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
(A)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B)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
(C)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D)公開招標,審查合於標準,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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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1), C(19), D(60), E(0) #1562843
統計: A(99), B(11), C(19), D(60), E(0) #1562843
詳解 (共 1 筆)
#5887471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C)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B)
第 56 條
(D)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於 105 年 07 月 29 日廢止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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