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娼不罰嫖」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法官認為違反平等原則,停止審理,聲請釋憲。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執掌憲法解釋的是下列何者?
(A)各級法院的法官
(B)各級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
(C)司法院的大法官
(D)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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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81), C(12851), D(93), E(0) #155579

詳解 (共 3 筆)

#571946

大法官要求儘速修法

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但實際執行造成不平等,並使部分從事性交易的經濟弱勢女性,因受罰導致原本困窘生活更為不利,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並實施健檢或衛教。

但為免性交易影響他人權益、或侵害社會公益,大法官也要求行政機關應考量修法進行管制或處罰規定,同時應對性交易人實施健檢或衛教等管理措施,以維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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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323
新法已修改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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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472

其實題目就只需要這句話: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執掌憲法解釋的是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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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78957
未解鎖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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