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關兼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
(B)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
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C)證券商投資非金融機構之公開發行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被投資公司董事長
(D)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證交法第51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 第 51 條 證券商之董...
未解鎖
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