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明定「當事人就其個人
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
制之」的敘述,下列何項錯誤?
(A) 查詢或請求閱覽
(B) 請求補充或更正
(C) 請求公開或製給複製本
(D)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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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24), C(1143), D(217), E(0) #3246546
統計: A(63), B(124), C(1143), D(217), E(0) #3246546
詳解 (共 3 筆)
#6241031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這裡應該是可以製作複製本,但複製本不可公開
這裡應該是可以製作複製本,但複製本不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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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973
根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享有以下權利,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在選項中,(A) 查詢或請求閱覽、(B) 請求補充或更正、(D)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都是法條中明確列出的權利。
然而,(C) 請求公開或製給複製本中,「請求公開」並不是法條中明確列出的權利。法條中提到的是「請求製給複製本」,而非「請求公開」。因此,選項(C) 中的「請求公開」是錯誤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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