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何種道路及場所
(A)距自地下道上下口起 10 公尺
(B)坡度超過 8 比 1 之道路
(C)距自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起 15 公尺
(D)距自身心障礙者教養院或公園等出入口起 25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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