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不分區之立法委員代表如喪失所屬政黨之黨籍:
(A)由原所屬政黨推薦他人接任
(B)該席立法委員席次須重新改選
(C)仍繼續擔任立法委員
(D)由原所屬政黨於選舉時提出之不分區代表名單中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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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44), C(71), D(1516), E(0) #780971

詳解 (共 2 筆)

#3036625

第73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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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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