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住所設於台北的甲打算對住所在台中的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所積欠之貨款 五十萬元。甲應向那一個法院起訴?
(A)台中地方法院
(B)台北地方法院
(C)台北或台中地方法院
(D)台北及台中以外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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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8), B(168), C(241), D(5), E(0) #1504862

詳解 (共 2 筆)

#1606403

原則上,民事訴訟之管轄,是採取「以原就被」為原則,亦即要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也就是被告住居所之法院始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如被告為公司等私法人時,則由該私法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又如果被告有數人時,則任一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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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707
民事訴訟第1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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