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立法委員可以兼任以下何種職務?
(A)國民大會代表
(B)合作金庫總經理
(C)省銀行之監察人
(D)私人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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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45), C(135), D(939), E(0) #780984
統計: A(266), B(45), C(135), D(939), E(0) #780984
詳解 (共 5 筆)
#4137950
釋字第 30 號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
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釋字第 24 號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釋字第 25 號
解釋文:
一 省銀行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已見本院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
二 來文所列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各點,事屬統一法令解釋問題,既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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