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
房地產之勘選,下列何者為非?
(A)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
級機關核准。
(B)如招標文件已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額決標,
並得免除議價程序。
(C)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
之項目。
(D)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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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29), C(3), D(6), E(0) #3289597
統計: A(58), B(129), C(3), D(6), E(0) #3289597
詳解 (共 1 筆)
#6251822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
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一)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屬未達公告金
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
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
同效果。
3
(二)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六條準備徵選文件。
(三)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一家廠商投
標亦可開標。
(六)辦理實地勘查,認定符合需要者。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
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
為勘選範圍,不可因為勘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勘
選範圍。
(七)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廠
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
該金額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
定其他內容。
【附註】本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
無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一)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屬未達公告金
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
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
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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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六條準備徵選文件。
(三)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一家廠商投
標亦可開標。
(六)辦理實地勘查,認定符合需要者。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
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
為勘選範圍,不可因為勘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勘
選範圍。
(七)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廠
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
該金額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
定其他內容。
【附註】本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
無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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