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某供營業使用之場所,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但其管理權人卻始終未依規定設置,導致某日發生火災, 且有多名員工及客戶受重傷,請問依規定該管理權人應如何處罰?
(A)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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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2), C(1321), D(40), E(0) #644338

詳解 (共 3 筆)

#1463002
消防法第35條(罰則)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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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001
本題關鍵在「重傷」,跟「死亡」刑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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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391
第 35 條   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共 1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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