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時效,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B)拘留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C)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D)沒入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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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62), C(1019), D(101), E(0) #313685

詳解 (共 3 筆)

#391113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3個月

勒令歇業、拘留: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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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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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筆記:勒居(樂居)才能住久一點(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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