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下列何者「非」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檢查的界限?
(A)由當事人身體外部及所屬帶物品外部觀察,並對其內容進行盤問
(B)未得當事人同意,即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外部
(C)行政搜索及司法搜索
(D)要求當事人任意提示,並對其提示物品的內容進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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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38), C(1134), D(138), E(0) #313183
統計: A(22), B(538), C(1134), D(138), E(0) #313183
詳解 (共 5 筆)
#386617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檢查的界限為何?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檢查」為警察基於行政權之作用,有別於「行政搜索」(海關緝私條例參照)及「司法搜索」(刑事訴訟法參照)。因此,檢查時尚不得有侵入性(例如以手觸摸 身體衣服內部或未得當事人同意逕行取出其所攜帶之物品)而涉及搜索之行為。
二、檢查的態樣可概分為:
1、由當事人身體外部及所攜帶物品的外部觀察,並對其內容進行盤問即一般學理上所稱的「目視檢查」,僅能就目視所及範圍加以檢視。
2、要求當事人任意提示,並對其提示物品的內容進行盤問相當於「目視檢查」的範圍。
3、未得當事人同意,即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外部 相當於美國警察實務上所稱的「拍搜檢查」(Frisk)。
三、警察在一般臨檢盤查時,僅得實施「目視檢查」;惟如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要件,即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亦得實施「拍搜檢查」(Frisk),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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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47
D也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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