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OOcc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無速限標誌或標線且未畫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其行車時速限不得超過
(A)30公里
(B)40 公里
(C)50 公里
(D) 6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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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06), C(167), D(25), E(0) #447799
統計: A(13), B(306), C(167), D(25), E(0) #447799
詳解 (共 4 筆)
#1221170
比較:
| (B)汽車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A)40 公里 (B)50 公里 (C)60 公里 (D)70 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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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169
道路交通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有兩項規定不得超過40公里,建議都背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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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413
補充:「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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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242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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